关于取消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事项的说明
时间:2024-09-30
因设定依据《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重新修订,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档案条例》取消“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到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相关内容,《河南省档案局关于修订<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档发〔2018〕28号)于2024年10月1日起废止,从2024年10月1日起不再办理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初始备案(数字化服务)、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初始备案(寄存服务)、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复核(数字化服务)、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复核(寄存服务)、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变更、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注销等6项事项。
特此说明。
河南省档案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