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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档案局关于修订《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1-18

各省辖市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优流程的原则,省档案局对《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河南省档案局

                              2018年11月15日



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档案中介服务工作,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提升档案业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数字化、保护技术、管理软件销售、档案装具销售等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范围内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纪守法,维护委托方的档案安全。

第二章  申请和办理

第五条  凡在河南省范围内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到河南省档案局备案。

第六条  备案申请和备案复核可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或到河南省档案局现场办理。

第七条  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所从事的档案中介服务;

(三)具备档案专业知识与业务工作技能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名须有档案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名具有档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他从业人员须接受每年不低于40学时的档案业务知识学习或参加河南省档案局组织的业务知识考试并成绩合格;

(四)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资人、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

(五)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诚实守信,规范从业,严格遵守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和档案安全保密;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习及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名录;

(六)中介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费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从事档案寄存服务的,除提交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交所用库房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板荷载设计或检测资料及其复印件、档案库房设施与设备说明、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十条  河南省档案局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备案申请应当及时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颁发《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三章  备案证书的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2年。

第十二条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备案证书到期前2个月内向河南省档案局申请备案复核。备案复核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复核申请表;

(二)《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三)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习及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

(五)中介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费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中介服务机构近两年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及业务台账。

第十三条  河南省档案局对复核合格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颁发《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四条  《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载明的机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备案业务类型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10日内,到河南省档案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河南省档案局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披露或者公开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从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五)以回扣、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对取得备案证书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河南省档案局可以注销其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一)重大备案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的;

(二)转借、伪造、涂改《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
(三)在开展档案中介服务业务时不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整改的;

(五)主要从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机构从业的;

(六)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的;

(七)从事档案中介服务存在违法、违规及本办法第十六条行为的;

(八)备案期内未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

第十八条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备案证书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  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投诉举报,河南省档案局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档案局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情况、备案事项变更情况、复核情况以及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在河南档案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跟踪服务,及时传达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鼓励、支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档案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研讨活动,支持从业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对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个人纳入表彰奖励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备案、开展监督指导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持秉公执法、廉洁从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豫档发〔2018〕5号)和《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豫档发〔2018〕6号)自行废止。

 

转自:河南档案信息网